股权众筹三大组织模式

股权众筹主要有三种组织模式,分别为有限合伙模式、股权代持模式、契约型基金模式。其中,有限合伙模式是股权众筹最常用的组织模式。下面对三种组织模式分别进行介绍。

一、有限合伙模式

有限合伙模式是指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分为50人一组,分别设立一个合伙体,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融资项目公司。在有限合伙模式里,有限合伙体是项目公司的股东。富有经验的投资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这种模式的好处有两个,一个是相对于领投人来说的,另一个是相对于跟投人来说的。

第一,作为领投人,可以通过合投降低投资额度、分散投资风险,而且还能像传统风险投资一样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

第二,作为跟投人,往往是众多的非专业个人投资者。他们既免去了审核和挑选项目的成本,而且通过专业投资人的领投,也降低了投资风险。与传统风险投资的跟投不同,跟投人并不需要向领投人交管理费,降低了投资成本。
目前股权众筹多数采用有限合伙模式,包括牛投网、京东东家、蝌蚪众筹等股权众筹平台。

二、股权代持模式

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非常多,而且大多分布在不同的城市里,管理极其困难。为了解决管理难题,大多数股权众筹项目使用了股权代持模式。

代持模式是指在所有的投资人里选择少数投资人作为项目公司的登记股东,少数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代持其他投资人的股份。对投资项目比较多的投资人来说,通过代持模式参与股权众筹是非常实用的。此模式的优势是不用设立有限合伙实体,最大问题是涉及人数众多时,股权代持涉及的投资人极易产生纠纷。

股权代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法律条款从原则上承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代持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知,国家认可股权代持的有效性,但是股权代持的风险也很大。下面从三个方面看股权代持的风险。

第一,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容易发生信任道德风险。信任是股权代持的前提。如果信任发生问题,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实际出资人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进行抵押融资,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另外,名义股东如果因为个人债务的原因使得代持他人的股份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中的法律风险很难避免。

项目公司将股权代持的情况写入公司章程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另外,还可以提前对代持股份办理质押登记,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来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公司股份代持的情况作为股权代持协议的附件,然后在公司内部公开实际出资人以及委托持股的情况,可以避免名义股东轻易处置代持股权事件的发生。因为其他股东对名义股东起到了监督作用,一旦发生争议,也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二,公司上市前会清理股权代持。股权结构清晰是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之一,而股权代持会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股权不够清晰,要求拟上市公司对其进行清理。现有的清理方法是由公司进行回购、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直接转给名义股东等。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当对这种情况进行约定,并且约定清楚转让回购的估值,避免以后发生分歧。

第三,实际出资人难以监督项目公司运营。实际出资人难以监督项目公司运营是很多投资人的一个顾虑。事实上,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代持协议保证自己的这一权利。比如,在代持协议里约定名义股东的权限,必须征求实际出资人书面同意的重大事项等。

一个股权众筹咖啡馆项目就使用了股权代持模式,但是其实际出资人参与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项目的选址、公司LOGO设计、公司对外的宣传语,实际出资人都可以提意见。参与形式包括线上问卷调查、微信群讨论、线下聚会等。
尽管股权代持模式的使用已经比较普遍,而且具有很多优势。但是大家还要理性看待这种股权众筹的组织模式,既要理解其合法性,又要看到其风险。

三、契约型基金模式

与有限合伙模式相比,契约型基金模式的操作更加简便。契约型基金模式不需要设立有限合伙实体,只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然后,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契约型投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是投资主体是项目公司的股东。
目前,天使客、原始会、众筹网、众投邦等多家股权众筹平台都涉及了这种模式。这些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设立专门的新三板基金汇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然后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参与到项目中。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基金步骤有4个;

1.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需要行政审批,但必须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因此,参与股权众筹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基金之前也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还要将该契约型基金登记备案。

2.签订投资协议

契约型基金模式只需要通过投资协议就可以确定平台方、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投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投资协议需要明确领投人和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退出机制、利益分配原则和方式、领投人的管理费用等。各方要谨慎对待投资协议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落实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通常是指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投资协议是由平台方、领投人、跟投人共同签订的。托管协议中列明了平台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跟投人同意,领投人可以单独与平台方签订托管协议。签订托管协议后,平台方会以单项契约型基金的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而且独立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4.设立灵活的退出机制

契约型基金模式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只要合法合规,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约定推出机制,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契约型基金模式的退出之所以便捷灵活是因为同一基金中的不同跟投人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整体投资计划。

在契约型基金模式下,原跟投人可以通过平台方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拿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契约型基金的灵活交易提高了股权众筹资金的流动性。

作为项目方,创业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股取众筹的组织模式,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和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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