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出台《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答: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国际标准对外债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将境内外资银行的对外负债纳入外债统计,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银行借款不计入外债,但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监管方式未做出相应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但在管理政策上还存在差异。境内中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政策上的差别待遇,不利于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也使得一些境内机构得以规避法律监管,从而减弱了国家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为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力度,必须改革现行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监管方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使境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贷款的管理政策上达到统一,既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实现中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切实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二、《办法》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与此前管理有什么区别?
  答:(一)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借款视为外债,进行总量控制。《办法》出台前,境内外资银行视同境外银行,可自主境外融资,不需外债主管部门批准。现按照《办法》的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境外借款纳入全口径外债监控范围,进行总量控制和外债登记,按年度申请境外借款总额。
(二)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贷款按照现汇贷款进行管理,不得结汇。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不再视同外债,不需进行外债登记,按国内外汇贷款进行管理,根据外汇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三)担保管理政策的调整。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执行1996年和1997年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四)境内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办法》生效后,境内机构(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专用帐户。
 三、为什么要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
  答:在外汇管理上,我国目前仍然对资本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外债管理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首先是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和外债安全的需要。境内外资银行是我国的居民,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必须纳入全口径总量控制和统计监测。通过对外债的总量控制和流量监测,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可以及时预警风险,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它也是我国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需要。我国目前对中资银行的外债同样采取了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管理政策之后,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同样实行总量控制是必要的,也有利于促进外汇指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此次改革的范围为什么只包括外资银行?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将如何管理?
  答:鉴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债绝大部分是由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它们也是对内发放贷款的主要外资金融机构。解决了这些机构的政策统一问题,也就解决了大部分差别待遇问题。此外,境内非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对外负债方式与银行有较大差别,机构类型也比较复杂。因此本《办法》的规范对象,只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包括有外资参股的中资银行、合资或独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订管理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这些机构的对外负债,将按照同类型中资机构的外债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五、实施总量控制能否满足其境内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
  答:我们在制定《办法》时已经注意到,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施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境内外资银行境外借款的自由度,外资银行可能会发生资金不足的情况。为此,外债主管部门在《办法》中制定了既符合《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又能够满足银行正常贷款业务及流动性需求的指标核定原则。同时,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总量控制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给予境内外资银行充分发展的空间,允许其在年度中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外债主管部门申请一次外债总量调整。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提供外汇贷款不再受到客户对象和规模的限制,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帐户。境内中外资银行在外债管理政策上已基本享受平等待遇。同时,随着境内外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其资金来源也会逐步多样化,吸收居民存款的比例会越来越高,对外拆借应当不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办法》有利于境内外资银行扩大客户范围,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并能有效保证境内外资银行的资金需求。
 六、为什么不允许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结汇?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贷款一直坚持不得结汇的原则。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实行外汇管理制度,本外币之间的兑换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办法》实施之后,境内外资银行被视为居民管理,因此其外汇贷款的结汇也受到限制。个别外资银行担心贷款结汇限制会影响到外资银行的业务。实际上,由于外资银行的主要授信业务集中在贸易项下,而出口押汇贷款是允许结汇的,因此不会对外资银行的业务带来明显影响。
 七、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如何核定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指标?
  答:(一)2004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的申请。境内外资银行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4年8月15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2004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2005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的申请,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办。
(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考虑到2004年度的特殊性,2004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方法将尽量简化。从2005年初开始,外汇局将会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并尽量使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标准达到一致。
2004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方法是:1.在2004年度的剩余期间内,每家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由其所在地分支局分别进行核定,由分局汇总后报总局备案(今年先不实行主报告行直接申请的制度,也省略外资银行提出申请的程序);2.以各境内外资银行报外汇局2004年前5个月末短期外债统计算术平均数,作为2004年度该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并给予境内外资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即: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后,境内外资银行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将其实际的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范围以内,且其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在2004年6月30日的短期外债余额。3.需要在2004年内进行调整的,应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提出申请。4.2004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由当地分局根据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流动性需要及境内贷款项目需求核定当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但2004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最高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
八、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如何管理?
  答:从《办法》生效日开始,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外资银行应按照1996年和1997年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并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定期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担保,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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